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2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7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并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邬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