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民初1081号
原告: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孔家塘社区富民市场负一楼10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龙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雪松大厦A座三楼A、B、C单元。
原告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