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2财保11号
申请人: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龙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中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8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新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8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