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2695号
申请人:佛山市战铠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上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RX22XL。
法定代表人:丁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庙泰然六路雪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39024H。
法定代表人:陈来。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申请人佛山市战铠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战铠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35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战铠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35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1.7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战铠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