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之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永椿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禹之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民初939号

原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金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忠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全,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1号楼北307室。

法定代表人:宋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总承包工程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8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50万元。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600元,由原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郑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