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民初939号
原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金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忠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全,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1号楼北307室。
法定代表人:宋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总承包工程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8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50万元。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600元,由原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郑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