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之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夏越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禹之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0301号
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
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宋培林。
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