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之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0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绪亮,男,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燕,女,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9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佳
审判员  顾颖
审判员  宋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