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友嘉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4民辖初28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吴浦路**号。
法定代表人:时惠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梅雄,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友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号(天鑫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嘉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05日立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山东苍山县尚岩镇旅游商业小镇概念建筑及概念景观方案设计设计委托合同》(下面简称:“设计合同”)一份,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被告将山东苍山县尚岩镇旅游商业小镇概念建筑及概念景观方案设计发包给原告设计。合同总价款为25万元,分三期支付。原告根据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因此,原告在2017年10月将两被告起诉到了贵院,被告二多次和原告协商和解,在2017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设计费,原告撤诉。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派公司原告薛冰等去项目所在地山东跟业主方达成了相关的材料交接。然而被告又不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的15万元设计费。原告多次催讨无效,只能起诉到法院。
另外原告查明,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系被告二,因此,根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被告江苏友嘉园林有限公司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诉江苏友嘉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各方住所地均不在兰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同时,设计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兰陵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合同各方当事人及合同履行均与兰陵县人民法院辖区无任何联系。据此,申请人申请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原则,且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山东省兰陵县,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向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