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

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3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罗勍。
被执行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一单元506。
负责人林怀文。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89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二万零一十七元八角九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千二百元二角七分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代理审判员 姜 超
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恒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