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4181号
申请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141号钜建工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9964K。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怀文。
委托代理人:刘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谢裕大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RWE5L1G。
法定代表人:施琪。
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与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的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14052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0000元,担保期间为自法院做出同意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丽梅
人民陪审员 戴绿燕
人民陪审员 欧阳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