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

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12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钜建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9964K。

法定代表人:林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晓喆,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省黄山市徽州区潜镇坤沙村谢裕大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RWE5L1G。

法定代表人:施琪。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495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5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7680.13元,前述款项划付4005.13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273675.00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12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