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

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4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钜建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9964K。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谢裕大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RWE5L1G。
法定代表人:施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颖,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水木清事务所)、上诉人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谷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水木清事务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水木清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水木清事务所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社区项目整体策划及总体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书》的约定,完成全部的设计工作,水木清事务所有权要求青春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设计费用。(一)合同第2.5.4条虽然约定乙方于提交《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并收到进度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2.3.1条中第(2)项设计图,即: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初稿,并提交乙方确认。但在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从双方行为推断,已经对该条进行修改。1.水木清事务所的彭董事长发微信给青春谷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施威:“施老师,您好!这次策划调整后,后续的工作重点将以完成规划为主,所以前几天发给您的《工作确认函》作为设计的依据,还请安排尽快给一个回复确认,以便我们能尽早提交设计成果。”青春谷公司施威微信回复:“彭董,早。我看了您发的工作确认函。我觉得很好没有问题……”“您是否需要我签字,如果需要的话我授权宋总在公司替我代签可以吗,因为我还在东莞开年培训。”水木清事务所回复:“可以代签。”施威回复:“好,我今天安排。”所以在《工作确认函》上签字,代表认可《工作确认函》的所有内容。2.施威虽然不是青春谷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持有青春谷公司70%的股权,是青春谷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有权代表青春谷公司与水木清事务所对接合同具体工作。青春谷公司的对接人付颖(微信名为“付颖一吉美”)与水木清事务所的对接人谢源2019年2月2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谢总您好!空山书院第二笔款项支付流程:需要曹厂文审核第二笔业务的进展情况后报施威董事长同意后转财务执行。”青春谷公司对接人付颖确认施威是青春谷公司董事长。3.施威授权宋憬在《工作确认函》签字,宋憬虽然不是设计项目的具体对接人,但其接受施威的委托签字,代表青春谷公司的意思表示。宋憬一直有参与项目设计。2019年2月14日,青春谷公司方的施威、付颖、宋憬、黄量、陈穗,水木清事务所方的彭董事长、项目对接人谢源等人,在深圳召开沟通协调会。2019年2月21日,项目所在地政府到青春谷公司深圳办公地点考察,宋憬代表青春谷公司第一位发言,水木清事务所向当地政府领导介绍了项目策划方案及整体工作进度。(二)《工作确认函》的内容为水木清事务所向青春谷公司汇报项目设计的进度并确认下一步规划条件的具体意见,从水木清事务所彭董事长与青春谷公司施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宋憬在《工作确认函》上的签字即代表青春谷公司对《工作确认函》内容的确认。(三)2019年2月14日的沟通协调会,最后确定水木清事务所及青春谷公司配合工作进程。2019年2月21日,项目所在地政府到青春谷公司深圳办公地点考察,提出“按部就班进行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保证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结合青春谷公司认可《工作确认函》,说明水木清事务所在青春谷公司尚未按照合同支付阶段费用的情况之下,就提前完成后续规划设计工作,是经过与青春谷公司充分沟通和授权进行的,同时说明水木清事务所的所有设计工作青春谷公司是充分认可的。二、水木清事务所与青春谷公司都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在青春谷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全部设计费用后,水木清事务所按照合同书约定将设计成果交付给青春谷公司即可。(一)水木清事务所已经按照合同第2.3.1条的约定将第(1)项工作成果《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提交给青春谷公司。(二)水木清事务所提交的黄山市潜口镇“空山书院”项目概念方案设计,证明水木清事务所已经完成合同第2.3.1条的约定(2)-(10)项工作成果,因为青春谷公司没有支付设计费用给水木清事务所,水木清事务所没有将设计成果交付给青春谷公司。(三)水木清事务所已经完成全部工作成果,青春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全部设计费用。三、根据合同第7.3条约定,不管是继续履行合同或是终止合同关系,青春谷公司均应按水木清事务所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水木清事务所在起诉前已将合同第2.3条中第(1)-(9)项设计成果完成并且交付,水木清事务所已履行全部委托事务。
针对水木清事务所的上诉,青春谷公司辩称,一、水木清事务所未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及提交书面设计方案。根据合同第2.5.4条要求,水木清事务所提交报告收到进度款再进行相关设计,水木清事务所的设计初稿未达到青春谷公司的设计要求,水木清事务所自行进行相关设计是水木清事务所的单方行为,与青春谷公司无关。水木清事务所仅向青春谷公司提交了设计方案初稿电子版,未提交设计方案初稿书面材料,后续设计未经青春谷公司同意,青春谷公司也没有收到相关设计方案。二、施威及宋憬均不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对接人,不能代表青春谷公司。
上诉人青春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水木清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水木清事务所提交的报告文案初稿不符合青春谷公司的设计标准,未达到合同要求。且水木清事务所未按合同要求提交正式报告。青春谷公司收到水木清事务所提交的报告方案初稿后,及时向水木清事务所提出报告方案初稿未达到要求,需进行修改。水木清事务所也对报告方案初稿进行修改,但始终未达到青春谷公司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水木清事务所至今未向青春谷公司正式提交整体策划报告,水木清事务所提交的仅为报告方案初稿及相关修改方案,且方案均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没有得到青春谷公司的确认。二、一审判决青春谷公司支付水木清事务所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水木清事务所相关设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要求,青春谷公司未予以确认,且水木清事务所违反合同义务,青春谷公司无需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后期设计费,且合同中没有相关设计费利息的约定。
针对青春谷公司的上诉,水木清事务所辩称,一、青春谷公司确认已收到水木清事务所提交的报告方案,并对初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水木清事务所按其要求对报告方案进行修改,已完全符合青春谷公司的设计要求。二、青春谷公司负责人宋憬已认可水木清事务所提交的报告方案,并授意水木清事务所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三、青春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水木清事务所提交的报告文案未达到合同约定设计要求。四、双方至今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项仍在进行中,青春谷公司如对水木清事务所的设计成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修改意见,而不是拒绝支付设计费。
水木清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青春谷公司向水木清事务所一次性支付设计费55万元;2.判令青春谷公司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7月l8日至青春谷公司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青春谷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水木清事务所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下列证据的1-5,7均有原件核对,青春谷公司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1.《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社区项目整体策划及总体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书》(原件):水木清事务所(乙方)、青春谷公司(甲方)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社区项目进行总体策划及总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等事宜:乙方工作内容: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整体策划,第二阶段为项目总体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2.3.1)工作成果:(1)《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2)总体概念性规划方案平面图;(3)总体概念规划设计鸟瞰图、透视图;(4)项目总规各专业分析图;(5)主要单体建筑方案;(6)主要景观的设计意向图;(7)创意概念的效果意向图;(8)主要经营产品的设计意向图;(9)相关规划设计说明;(10)项目设计任务书。2.4.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并收到定金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的文案编撰;2.4.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并收到项目进度款后50日内完成项目总体概念规划平面图设计及本合同2.3.1条中所列(3)(4)(5)各项设计分析图;2.5.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并收到定金后,4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合同第2.3.1条所列(1)项目策划报告文案初稿,交付甲方讨论确认;2.5.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报告文案初稿10日内,由甲方召集各方负责人进行方案讨论会,完成对策划报告的讨论并向乙方提出书面修改或确认意见,若甲方在l0日未提交任何书面修改或确认意见,则视为确认成果,乙方即向甲方正式提交《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2.5.4乙方于提交《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并收到进度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2.3.1条中第(2)项设计图,即: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初稿,并提交乙方确认;2.5.5甲方须在收到总体规划平面图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设计图的讨论并向乙方提出书面修改或确认意见,若甲方在5个工作日未提交任何书面修改或确认意见,则视为确认成果,乙方即提交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定稿及本合同2.3.1条(3)(4)(5)项所列全部设计和分析图,并进入下一步设计定稿工作;乙方在完成上述全部策划和设计工作并收到进度款后,向甲方提交包含本合同2.3.2条所列的全部策划和设计图[包含2.3.1条(6)-(9)所列各项设计意向图及设计说明]的综合文本彩印图册以及多媒体视频文件……;3.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本项目的策划和设计费合计80万元,甲方分四个阶段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5万元作为定金;乙方提交本合同2.5.2条中所列工作成果给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5万元;乙方提交本合同2.5.4条中所列设计成果给甲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在乙方按约定提交2.5.5条所列全部工作成果给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10万元;双方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设计的工作对接人,甲方对接人为付颖,乙方对接人为谢源;及其他条款。
2.邮箱截图(原始载体),证明水木清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间已向青春谷公司交付了整体策划报告、总体概念性规划方案平面图的设计成果。
青春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青春谷公司认可水木清事务所于2019年2月16日提交整体策划报告电子版,但青春谷公司未收到规划方案平面图等相关资料,仅收到策划报告,没有收到水木清事务所的任何相关资料。
3.聊天记录截图(原始载体),证明水木清事务所与青春谷公司对委托事项及委托费用进行交流,水木清事务所向青春谷公司汇报关于委托项目的进度。
青春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但青春谷公司认为,但水木清事务所所提交的相关记录系截至2月27日的沟通记录,相关内容仅为就设计内容进行沟通,并未对水木清事务所的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因青春谷公司已于2月28日向水木清事务所提出暂停相关设计工作。
4.确认函(原件),该函件系水木清事务所向青春谷公司发出的函件,主要内容系水木清事务所向青春谷公司汇报项目进度及关于确认下一步规划条件的具体意见,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宋憬”在该函件的下方签字,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水木清事务所拟以此证明青春谷公司对水木清事务所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确认(由“宋憬”于2019年2月19日在函件中签字),对下一阶段策划的工作开展统一进行。
青春谷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因该函为水木清事务所自行打印,青春谷公司没有公章确认;根据合同书2.5.9中约定,水木清事务所所提交的所有设计及工作成果必须经青春谷公司以书面公函形式予以确认,水木清事务所所提交的确认函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公函形式;且在该确认函中签字的“宋憬”未经合同书约定为工作对接人,也未经青春谷公司授权,宋憬所签字不能代表青春谷公司的任何意见。
5.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第1页是青春谷公司内部的聊天记录,第2页是水木清事务所的彭董事长与青春谷公司的员工施威聊天记录,证明青春谷公司同意宋憬对确认函进行签字。
青春谷公司质证意见如下:第1页聊天记录是为青春谷公司内部的工作联络内容,对外无效;第2页微信记录中所称的施老师是施威,不是青春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琪,相关聊天记录不能作为青春谷公司对宋憬的相关授权,宋憬在相关资料上签字,不代表青春谷公司的任何意见。
6.催款函、青春谷公司回函:证明水木清事务所于2019年4月12日催告青春谷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而青春谷公司在回函中自认是其自身原因于2019年2月28日要求暂停设计,但实际上水木清事务所已经完成了设计成果。
青春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水木清事务所提交的第一期设计工作成果未得到青春谷公司的确认,后续设计均为水木清事务所自行行为,与青春谷公司无关;且青春谷公司在回函中明确指出水木清事务所未依据合同书相关内容进行相关工作,且第一期工作成果未达到青春谷公司要求,水木清事务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7.策划报告(原件),证明水木清事务所已完成第一阶段的合同约定的2.3.1第(1)项的工作成果,简称为整体策划报告。
青春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相关内容未达到青春谷公司要求,水木清事务所应当对策划报告予以修改,达到青春谷公司的要求。
8.黄山市潜口镇空山书院项目概念方案设计,水木清事务所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2.3.1(2)-(10)的工作成果。
青春谷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并陈述水木清事务所从未向青春谷公司提交过该份方案设计。一审庭审中,水木清事务所认可其截至一审庭审之日确实没有向青春谷公司提交该份方案设计。
青春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岗位职责、任命函(原件),证明蔡峰作为青春谷公司执行董事有权代表青春谷公司就合同事宜进行沟通,蔡峰与水木清事务所间沟通的意思表示代表青春谷公司意思。
2.微信记录:证明蔡峰及相关人员代表公司向水木清事务所表示,因水木清事务所设计无法达到设计合同要求,要求水木清事务所停止合同设计工作。
水木清事务所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为根据合同约定项目的对接人是付颖、黄亮,青春谷公司并没有通知水木清事务所蔡峰是本项目的对接人,并且蔡峰的职位也没有在青春谷公司的工商信息中体现;证据2微信记录没有原始载体核对,不予确认。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青春谷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第一笔款项即定金25万元;水木清事务所已于2019年2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青春谷公司提交项目整体策划报告的定稿,青春谷公司对该项目整体策划报告并未向水木清事务所出具书面意见,截至一审庭审之日青春谷公司未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第二笔款项25万元。
青春谷公司主张,其在收到水木清事务所的整体策划报告后,已通知水木清事务所暂停本案所做的设计工作,是由青春谷公司的执行董事蔡峰与水木清事务所的董事长彭董事长通过微信联络的,因水木清事务所的第一期设计初稿经多次修改,均未达到青春谷公司的设计要求,青春谷公司对水木清事务所的设计能力无法予以认可,因此要求水木清事务所予以暂停相关项目设计。水木清事务所承认青春谷公司有通知其暂停设计,但通知人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对接人,也没有书面通知,并且通知的时候水木清事务所已经完成了第二阶段大部分的工作成果,且青春谷公司通知水木清事务所暂停设计的原因是因为青春谷公司自行改变设计,并不是水木清事务所的原因,水木清事务所认为青春谷公司的宋憬在2019年2月15日已经对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通过签名进行了确认,并同意开展第二阶段的工作。双方对青春谷公司暂停设计原因的主张,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确认涉案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均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水木清事务所与青春谷公司签订涉案规划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青春谷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第一笔款项即定金25万元后,水木清事务所开展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2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青春谷公司提交项目整体策划报告的定稿,青春谷公司对该项目整体策划报告并未在10天内向水木清事务所出具书面意见。根据合同第2.5.2条约定,青春谷公司在收到水木清事务所提交报告文案初稿l0日内未提交任何书面修改或确认意见,则视为确认成果,故应视为青春谷公司已对水木清事务所的项目整体策划报告予以确认。依据合同第三条中“乙方提交本合同2.5.2条中所列工作成果给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5万元”约定,青春谷公司应于2019年2月20日前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该笔款项25万元。但青春谷公司截至一审庭审之日尚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水木清事务所有权要求青春谷公司支付该笔设计费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水木清事务所主张的2019年7月18日起计至青春谷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但关于后续的设计费用。根据合同第2.5.4条的约定,乙方于提交《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并收到进度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2.3.1条中第(2)项设计图,即: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初稿,并提交乙方确认;因此,水木清事务所的下一阶段设计应是在青春谷公司支付了第二笔进度款后开始进行,后续的设计费用系依据水木清事务所的设计进度付款。水木清事务所主张其系按照青春谷公司的要求提前完成全部设计方案,仅有确认函为证,该确认函虽有宋憬签字,但宋憬并非合同约定的项目对接人,且该函件的内容为水木清事务所向青春谷公司汇报项目进度并征询下一步的规划条件,宋憬仅在该文件上签字,并未提及任何要求水木清事务所提前完成设计或更改合同条款的内容,该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水木清事务所的主张,青春谷公司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水木清事务所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而且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水木清事务所截至一审庭审之日亦没有向青春谷公司交付任何后续的设计成果,故水木清事务所在本案中要求青春谷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水木清事务所后续的设计费用可待合同条件成就时再向青春谷公司主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青春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设计费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青春谷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水木清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水木清事务所负担5073元,由青春谷公司负担422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所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二审期间,水木清事务所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会议摘要(2019年2月14日)、会议纪要(2019年2月21日),拟证明宋憬为涉案项目负责人之一,有权授意水木清事务所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证据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青春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宋憬为青春谷公司的监事;证据3,《黄山市潜口镇“空山书院”项目概念方案设计》,拟证明水木清事务所已完成合同第2.3.1条第(2)-(9)项的设计内容。青春谷公司不同意质证,同时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青春谷公司为甲方、水木清事务所为乙方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社区项目整体策划及总体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合同第2.5.2条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报告文案初稿10日内,由甲方召集各方负责人进行方案讨论会,完成对策划报告的讨论并向乙方提出书面修改或确认意见,若甲方在l0日未提交任何书面修改或确认意见,则视为确认成果,乙方即向甲方正式提交《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第2.5.4条约定:“乙方于提交《黄山空山云谷东方人文康养度假项目整体策划报告》并收到进度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2.3.1条中第(2)项设计图,即: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初稿,并提交乙方确认。”第3条约定:“……本项目的策划和设计费合计80万元,甲方分四个阶段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5万元作为定金;乙方提交本合同2.5.2条中所列工作成果给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5万元;乙方提交本合同2.5.4条中所列设计成果给甲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在乙方按约定提交2.5.5条所列全部工作成果给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10万元……”依据上述合同约定,青春谷公司委托水木清事务所对涉案项目进行策划设计,青春谷公司根据工作进程分四期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设计费,第一期为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5万元作为定金;第二期为水木清事务所提交合同2.5.2条中所列工作成果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5万元;第三期为水木清事务所提交合同2.5.4条中所列设计成果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第四期为在水木清事务所提交合同2.5.5条所列全部工作成果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青春谷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已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第一期设计费25万元。关于第二期设计费,双方确认水木清事务所于2019年2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青春谷公司提交项目整体策划报告的定稿,青春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收到该项目整体策划报告后曾在l0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根据合同第2.5.2条约定,应视为青春谷公司对该项目整体策划报告的确认,青春谷公司应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第二期设计费25万元。关于第三期、第四期设计费,依据合同第2.5.4条的约定,水木清事务所于提交项目整体策划报告并收到进度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初稿,即水木清事务所应在青春谷公司支付第二期设计费后开始下一阶段设计工作,青春谷公司未支付第二期设计费,水木清事务于一审期间提交的确认函亦不足以证明青春谷公司要求水木清事务所先行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且青春谷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已通知水木清事务所暂停相关设计工作。青春谷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单方暂停或解除委托合同,但青春谷公司已向水木清事务所支付的25万元定金,无权要求返还,该25万元定金亦足以弥补因青春谷公司暂停或解除合同给水木清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故一审判决对水木清事务所诉请青春谷公司支付第三期、第四期设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水木清事务所、青春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黄山青春谷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林  高  峰
审判员 谢  文  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晓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