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

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某某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3370号
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141号钜建工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9964K。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怀文。
委托代理人刘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大圩镇桂海公路北面大圩村委生产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699861700D。
法定代表人:曾忠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金凤,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苏明伦,该公司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告***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于2021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秦陆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大海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