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3370号
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141号钜建工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9964K。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怀文。
委托代理人刘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大圩镇桂海公路北面大圩村委生产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699861700D。
法定代表人:曾忠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金凤,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苏明伦,该公司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告***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于2021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秦陆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大海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