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308行审1592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住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99229964,住所***。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深福劳监罚字[2015]第T440304000151016000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被投诉后,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申请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福劳监罚字[2015]第T440304000151016000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冯炅
代理审判员张婷
代理审判员*吉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