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308行审1592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住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水木清建筑设计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99229964,住所***。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深福劳监罚字[2015]第T440304000151016000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被投诉后,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申请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福劳监罚字[2015]第T440304000151016000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冯炅
代理审判员张婷
代理审判员*吉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