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破申4号
申请人: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1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吉园街139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方豪生大酒店7F。
法定代表人:***。
2019年3月,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润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对东宇润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同意,将东宇润城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1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登记股东为宏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鼎筑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杭政储出【2009】84号地块(江干区三里亭FG10-2-03地块)商业金融用房的开发、建设、经营及物业管理。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款争议已对东宇润城公司提起诉讼,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东宇润城公司债权人。东宇润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200余件,大量到期债权经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东宇润城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主要资产迟迟未能变现,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其破产原因具备。东宇润城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对东宇润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