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破4号
申请人: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幢****室。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
申请人: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吉园街***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徐广军。
被申请人: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方豪生大酒店7F。
法定代表人:柯友仁。
2019年3月,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润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对东宇润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经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同意,将东宇润城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裁定受理了上述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东宇润城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应由本院管辖。但鉴于东宇润城公司的住所地、主要资产均位于江干区,江干区人民法院也有审理本案的意愿,故为了案件审理的便利,经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夏文杰
审判员  魏之薏
审判员  梁 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诗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