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1民辖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葛双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武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5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企业,涉及外商投资,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江干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作出了规定,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系中外合作企业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宇
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丁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