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

某某与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812号
原告***,男,出生于1961年5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男,出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曾鸣,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叶新,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