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内0724执375号
关于***与呼伦贝尔市大雁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申8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大雁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一、停止对申请人***所有房屋的侵害、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4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大雁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履行部分义务,给付申请人***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费共计15,400元。2018年11月21日,经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将申请执行书请求内容的第一项关于执行行为,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双方协商确定为28,000元,该款项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并负担执行费551元。
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申8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申8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