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322民催9号
申请人: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03号楼10层1001室(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5787015H。
法定代表人:袁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礼,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要求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2000051/24094563,出票日期2018年9月13日,票面金额5万元,收款人五河聚力商贸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出票人五河县大盛置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票据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200元,由申请人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於丹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