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8民初2246号
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70300732925034XC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6565787015H。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