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8民初2246号
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70300732925034XC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6565787015H。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