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建筑设计院

冷水江市建筑设计院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1民初2046号
原告:冷水江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桅,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冷水江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冷水江市建筑设计院以双方愿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建筑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723.7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建筑设计院承担。
审判员*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