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商初字第98-1号
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辛刚。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安商初字第9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升路支行的02×××45账户存款冻结350000元。本案于2014年3月5日调解结案,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升路支行的02×××45账户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毕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