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100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纳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年县永博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工业园区西南工业区通兴路西。
法定代表人耿海永。
本院在执行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永年县永博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已执行到位161939.93元。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