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城中民催字第43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03XXXXXXXXXX05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收款人为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2日,由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林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