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商初字第98号
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东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3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