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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哈尔滨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1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霏,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孟繁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发,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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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