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陕民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刘继红。
被告**强。
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继红诉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继红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刘继红承担。
审判长*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