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兰环保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申兰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91民初1671号
原告:上海申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井力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兰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方萍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此案。
审判长方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