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毕帝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沈阳毕帝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财保416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毕帝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禹希、刘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毕帝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1690元,由申请人沈阳毕帝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