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毕帝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沈阳某某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与青旅(喀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7411号 原告:沈阳***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旅(喀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南哨街道***子村259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与被告青旅(喀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