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8849号
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定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禺,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财务共享工信办公室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泰华金贸国际的“汉能集团西安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装修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装修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装修工程款5472851.1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装修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装修工程款4880995.77元,尚欠591855.33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591855.3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西安财务共享中心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汉能集团西安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装饰装修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日历天,合同价款为3699272.06元(暂定)。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证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18年12月11日,原、被告盖章确认该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5472851.1元。原告表示被告已向其支付了4880995.77元,尚欠591855.33元未付。另查明,原告公司将名称由西安海润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公司将名称由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计确认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西安财务共享中心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经双方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5472851.1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已支付了4880995.77元,尚欠591855.33元未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591855.3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并未产生诉讼保全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591855.3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719元,公告费73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闵亚玲
人民陪审员  张清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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