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485号



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定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28号圣朗国际1座1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71。

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亮,系该公司董事条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大厦XX单元XX层XX、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71。。

1980113610624198001121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400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2001元。





审 判 员 张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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