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264号
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
法定代表人:王定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法定代表人:马华旦,系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互助土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计2513元,由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古 鑫
书 记 员 张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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