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金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109号
原告:陕西金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刚。
委托代理人:李江林,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定海。
被告:***,男,1980年2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