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市四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51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28号圣朗国际1座13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市四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1)青0105民初5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邢台市四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0148.82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2)青0105民初5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四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0148.8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账号:×××)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邢台市四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市四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