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1901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与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1901号
原告: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MG37A02,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凤凰文化广场A座F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员工。女,1979年1月7日生,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FJ4P2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689267660K,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挥公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辉(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与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中查知本案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已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按照民诉法的相应规定,本案应及时移送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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