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6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MG37A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迎宾路中段北侧德城超市商业大厦1单元28层28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ELHD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昇隆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景昇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技术服务费1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488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798.80元。但被执行人景昇隆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三条的规定,本院向被执行人景昇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提起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不动产登记情况等财产进行传统调查;并向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调查其经济收入来源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账户、对外投资、互联网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无可处置的土地、房产。
2020年3月13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景昇隆公司银行存款31828.22元。6月23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公司书面申请领取该笔执行款,本院已将执行款31828.22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公司。2020年3月13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景昇隆公司名下的桂P×××××号别克牌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3月19日,防城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但至今未能控制到该车辆,无法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景昇隆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振
审判员钟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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