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与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MG37A02,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婷婷,女,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江苏启东市。

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7718954,出票日期2018年11月05日,票面金额30000元,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收款人南通市财政局)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南京凤凰花园城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仁军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尚贞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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