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2473号
原告: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柏坪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A19C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42000028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技术部总经理。
原告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伍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