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湖北省建材工贸集团公司、湖北省建筑材料工业研究设计院和中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河执字第1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34号。
法定代表人***,中技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中心街道宝利豪庭金荔苑07C。
法定代表人鲁胜利,富瑞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建材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建材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工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34号。
法定代表人**,建材工贸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材料工业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省建材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34号。
法定代表人***,省建材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瑞德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材总公司、建材工贸公司、省建材院和中技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技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技公司称,1、武昌区人民法院(1997)武区执字第883号执行裁定书以省建材院无偿接收建材总公司房产为由,将省建材院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省建材院在无偿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错误,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定;2、本院(2011)河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是依据武昌区人民法院(1997)武区执字第883号执行裁定书而作出的,应予撤销;3、异议人不是由省建材院名称变更而来,而是有偿对价取得其财产,本院(2011)河执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武昌区支行诉被告建材总公司和建材工贸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998)武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武昌区支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将该案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其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再次将该债权转让给富瑞德公司,富瑞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述生效判决和四份《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公告,请求本院将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武昌区支行变更为富瑞德公司,本院依据富瑞德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河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富瑞德公司。
另查明,被执行人建材工贸公司早已歇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建材总公司由原湖北省建材局于1987年进行职能调整后设立,2000年该公司变更为湖北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2003年该公司又变更为湖北省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200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机械汽车等六个行业投资促进中心机构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8)第73号),撤销了湖北省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对其人员、财产、职能进行了划转调整。因此,本案二被执行人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省建材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鄂材院(2007)第07号文件《关于划拨房产的请示》向湖北省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请示,请求将原登记在建材总公司名下的武昌区***234号1栋5至7层房产划拨给该院。湖北省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鄂材综合(2007)第70号文件《省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关于无偿划拨房产的批复》,同意将原登记在建材总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昌区***234号1栋5至7层房产无偿划拨给省建材院。该院于2007年12月13日将武昌区***234号1栋5至7层房屋(建筑面积1684.33平方米)权属变更登记在其名下。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1997)武区执字第8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省建材院为本案被执行人。
2008年9月9日,湖北中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鄂中真评报字(2008)第017号《省建材院改制重组房地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和2008年9月15日北京亚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亚评报字(2008)第004号《省建材院企业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均载明:***234号1栋5至7层房产纳入其资产评估范围。异议人中技公司的控股方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所取得的被执行人省建材院的产权,是企业改制中的特殊情况,系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2009)23号专题会议纪要而采取的以协议交易方式的转让。省政府(2009)23号专题会议纪要即《关于省建材院改制重组问题的会议纪要》载明,”原则同意湖北省科技厅提出的对省建材院通过协议出售方式实行改制重组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1)新公司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全员(全口径)接收省建材院职工,并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后,原建材院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2009年7月20日,省建材院根据省政府2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以鄂材院(2009)17号文件向省国资委呈报《关于呈报改制重组方案的报告》,省国资委于2009年7月31日以鄂国资改革(2009)228号文件,对省建材院改制重组方案作出了同意批复。同日,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甲方)、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乙方)、省建材院工会委员会(丙方)三方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1)鉴于省建材院在基准日之前存在《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但未纳入《资产评估报告》作价考虑的1643473.60元的或有债务,甲方同意根据实际被执行数额(建材院的承担数)支付给新公司;(2)、按照23号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乙方承诺新公司全员(全口径)接收省建材院职工,并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承诺新公司按照《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范围承担原省建材院的债权债务;(3)如果新公司设立后出现《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披露之外的债务、补缴税款、处罚、索赔或其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新公司直接承担了上述损失或支出,则甲方应相应赔偿新公司。依省建材院的申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国)名称变核内字(2009)第605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载明省建材院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省建材院的名称变更为中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建材总公司、建材工贸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605万元及其利息。武昌区***234号1栋5至7层房屋原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建材总公司名下的财产,应是公司对外债务的法定担保财产,建材总公司将该房产无偿划拨给案外人省建材院,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武昌区人民法院以省建材院无偿接收建材总公司房产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精神,作出(1997)武区执字第883号执行裁定书,将省建材院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省建材院在无偿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并无不当。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以《债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他人仍以《债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其债权转让给富瑞德公司,同时履行了相关公告手续,符合债权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富瑞德公司因此取得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富瑞德公司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执行人省建材院已将其无偿接收的武昌区***234号1栋5至7层房产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省国资委依据《产权转让协议》已向新公司中技公司支付了1643473.60元的或有债务,湖北省人民政府(2009)23号《专题会议纪要》和《产权转让协议》都对新公司即中技公司对改制企业省建材院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和约定,同时又明确约定了中技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的救济途径。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国)名称变核内字(2009)第605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2011)河执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省建材院变更为中技公司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