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盛诚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荣成市盛诚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异144号

异议人(案外人):荣成市盛诚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府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宝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明,荣成市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高青,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志刚、高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荣成市盛诚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荣成市盛诚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称,2018年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张志刚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其开发的荣成市俚岛镇后疃工业园区18号2层门市(南数第3、4、5、6间),并按约定支付了价款。因**与被执行人张志刚、高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将案外人所有的房屋查封,该房屋并非张志刚、高青的责任财产。请求法院解除对案外人位于荣成市俚岛镇后疃工业园区18号2层门市(南数第3、4、5、6间)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称,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志刚、高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8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2020年9月24日,本院发出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刚、高青所有的位于荣成市俚岛镇后疃村村标志路西俚岛工业园门市19套。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

另查明,涉案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执行听证过程中,案外人荣成市盛诚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购房协议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由案外人购买;证据二,收款收据一份,证明案外人付清购房款。申请执行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不能证明案外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否阻却法院执行。案外人仅提供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故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权利,其异议不足以阻却法院执行,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荣成市盛诚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  王 容

人民陪审员  韩赤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