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盛诚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市**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492号 原告:**市**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府西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7182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市。 第三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市。 原告**市**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市**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市**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