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路边井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涛,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9号中日会馆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鹏,男,生于1972年3月11日,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1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龚莉
审判员龙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