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1501号
原告: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楼A-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4WGBAP91。
法定代表人:王书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普军,广东桥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日会馆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7U。
法定代表人:康国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素蓉,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754.08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32877.04元,由原告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