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执2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维,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南部县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路边井村
法定代表人:康志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中日会馆**/div>
法定代表人:康国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1321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限制消费。
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镇××村××幢××层××号××房,本院已予以查封(2023年8月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该上述房屋租赁关系尚不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何 苗
审判员 蒲 川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