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特监3号
申请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金葫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该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育全,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路边井村。
法定代表人:康志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9号中日会馆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康国彬,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部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车众公司)、四川省铸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铸信公司)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部农商银行提出异议称,南部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并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川1321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该案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此,申请撤销原裁定,并继续对原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部农商银行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川1321民特177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 罗 鑫
审判员 董 毅
审判员 杨晓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