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特监2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对申请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作出的(2020)川1321民特监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裁定书正文第1页顺数第12行至第16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部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车众公司)、四川省铸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铸信公司)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补正为:“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部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车众公司)、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铸信公司)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判员 杨晓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