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521执保34号
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521民初916-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成功对被申请人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账号:4425××××7692)存款以人民币34824052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0元);对被申请人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账号:4425××××1356)存款以人民币34824052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4359.86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实现了本案权利。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2020)粤1521执保34号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