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521执保94号
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521民初916-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成功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账号:4425××××76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账号:4425××××1356)存款的冻结。同日,成功对被申请人广东三方无人船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和新园路交汇处西南村[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汕特别合作区不动产权第000001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4824052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实现了本案权利。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2020)粤1521执保94号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